为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(包括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企业,以下简称持有人)药品安全主体责任,提升持有人履职能力,规范持有人开展临床安全性文献的系统评价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《上市药品临床安全性文献评价指导原则(试行)》,现予发布。
特此通告。
附件:上市药品临床安全性文献评价指导原则(试行)
国家药监局
2019年5月23日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27号通告附件.doc